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621********71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621刑初109号 |
案号 |
(2020)川1621执10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宋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少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家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宋波、张少明退赔蒋庆辉人民币250元、退赔杨燕林人民币250元;被告人宋波、杨家豪退赔钟家富人民币1488元;被告人宋波、张少明、杨家豪、杨伟退赔杨顺友人民币3900元;六,岳池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宋波处扣押的两轮摩托一辆(该两轮摩托系宋波、张少明、杨家豪、杨伟在岳池县苟角镇盗窃的红色摩托车) 退还尧小勇;岳池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宋波处扣押的两轮摩托一辆(被告人宋波称系其在重庆所购买,将2018年12月16日凌晨盗窃的摩托车的发动机装在此摩托车上) 由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