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621********71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621刑初109号
案号
(2020)川1621执10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岳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宋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少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家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宋波、张少明退赔蒋庆辉人民币250元、退赔杨燕林人民币250元;被告人宋波、杨家豪退赔钟家富人民币1488元;被告人宋波、张少明、杨家豪、杨伟退赔杨顺友人民币3900元;六,岳池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宋波处扣押的两轮摩托一辆(该两轮摩托系宋波、张少明、杨家豪、杨伟在岳池县苟角镇盗窃的红色摩托车) 退还尧小勇;岳池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宋波处扣押的两轮摩托一辆(被告人宋波称系其在重庆所购买,将2018年12月16日凌晨盗窃的摩托车的发动机装在此摩托车上) 由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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