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2********02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922民初2990号 |
案号 |
(2020)川0922执8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与被告四川郑葛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103923号);二、由被告四川郑葛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从2017年12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四川郑葛农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3 000元从应付利息中扣除;三、由被告四川郑葛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从2017年8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四川郑葛农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3 000元利息应予以扣除;四、被告射洪县农发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鲜干方、郑燕、郑大兴、葛兴书对上述两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 724元,由被告四川郑葛农业有限公司、射洪县农发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鲜干方、郑燕、郑大兴、葛兴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