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竹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722********20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1922民初1645号
案号
(2020)川1922执恢2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康、岳天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600000.00元及截止2017年11月13日止的借款利息21763.44元,2017年11月14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0.1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岳勇、吴映莲、何竹华对被告范康、岳天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受理费22304.00元由被告范康、岳天琼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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