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626********7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25民初1186号 |
案号 |
(2020)川0725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刘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亮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从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70元,共计1570元,由被告刘海平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在执行程序中一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