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艾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1********1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00458号
案号
(2015)甬海执民字第017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海曙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台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重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7 475元;该款被告宁波台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起于每月28日前归还原告上海重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10 000元;最后一期款项7 475元于2016年8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指定付款账户:户名: 上海重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385340004007510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桥支行);二、若被告宁波台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重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可就所有未归还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艾攀对被告宁波台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2 237元,减半收取计1 118.50元,由被告宁波台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艾攀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12-28
发布时间
2016-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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