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畅达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6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10650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65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维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伟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按年利率10%计算;以本金1,9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按年利率10%计算;以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0%计算);二、被告沈阳畅达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范维晶所欠原告郑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郑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范维晶、被告沈阳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范维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6746490253P
登记机关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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