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1********0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1民初13295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53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伟向原告于志田支付劳务费50480元。如果被告陈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2元(原告已预交)及因本案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而产生的全部公告费用(以卷宗内公告费微信缴纳记录、发票所载金额为准,原告现已预交公告起诉状、传票等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陈伟承担并支付原告于志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上诉期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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