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菏泽市国威电器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31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79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鲁1791执8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翟洪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菏泽开发区大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400 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4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菏泽市国威电器有限公司、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孙香菊、邓允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菏泽市国威电器有限公司、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孙香菊、邓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翟洪仓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240元减半收取4 620元,由被告翟洪仓、菏泽市国威电器有限公司、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孙香菊、邓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时间
2018-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翟洪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702673189039P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菏泽市牡丹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科达路中段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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