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菏泽市国威电器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31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791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鲁1791执1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菏泽市国威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6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260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翟洪仓、孙香菊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翟洪仓、孙香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菏泽市国威电器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 964元,减半收取计13 982元,由被告菏泽市国威电器有限公司、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翟洪仓、孙香菊负担13 800元,由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9-07
发布时间
2018-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翟洪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702673189039P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菏泽市牡丹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科达路中段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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