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菏泽市国威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1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791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7)鲁1791执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菏泽天地和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借款本金1 958 334.55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26日的利息为 94 722.47 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菏泽市国威电器有限公司、菏泽好日子电器有限公司、山东萨克食品有限公司、菏泽聖皇食品有限公司、孙茂森、邵小杰、翟洪仓、孙香菊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菏泽市国威电器有限公司、菏泽好日子电器有限公司、山东萨克食品有限公司、菏泽聖皇食品有限公司、孙茂森、邵小杰、翟洪仓、孙香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菏泽天地和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菏泽天地和电器有限公司、菏泽市国威电器有限公司、菏泽好日子电器有限公司、山东萨克食品有限公司、菏泽聖皇食品有限公司、孙茂森、邵小杰、翟洪仓、孙香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19 |
发布时间 |
2017-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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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翟洪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02673189039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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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菏泽市牡丹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科达路中段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