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01********3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05民初1200号 |
案号 |
(2020)桂0305执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娟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9 999.91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8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3 047.6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饶建忠、秦春红、毛志勇、廖巧斌、廖新喜、宋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娟、秦春红、毛志勇、廖巧斌、廖新喜、宋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娟追偿。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 79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陆娟、饶建忠、秦春红、毛志勇、廖巧斌、廖新喜、宋波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