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关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02********02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802民初784号 |
案号 |
(2020)桂0802执恢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贵港市江北副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1400万元和利息1299557.88元(利息计至2018年3月1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关仕杰、石柳颜、关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关峰名下的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民主路196号院(天悦豪庭)1幢1-101、1-102、1-105、1-106、1-107、1-108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10128234、10128233、10128232、10128231、10128230、101282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97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江北副食品有限公司、关仕杰、石柳颜、关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