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02********1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05民初2591号 |
案号 |
(2020)桂0305执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下属大河支行与被告桂林市康居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6130217066552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桂林市康居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 070 500.81元。今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对被告桂林帝苑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下列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为:1.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临江路186-1号5-8楼非住宅(房产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478450号);2.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临江路186-1号1至4层局部5层非住宅(房产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478449号);四、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对被告申喜娟持有的桂林先特环境设备有限公司1 170万元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对被告史俊军持有的桂林先特环境设备有限公司30万元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桂林市泽霖宾馆管理有限公司、申卫江、黄翠富、陈玲玲、黎明、申喜娟、史俊军、黎江对被告桂林市康居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桂林市泽霖宾馆管理有限公司、申卫江、黄翠富、陈玲玲、黎明、申喜娟、史俊军、黎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市康居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1 5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 799元(原告已预付),由桂林市康居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帝苑酒店有限公司、桂林市泽霖宾馆管理有限公司、申卫江、黎江、黄翠富、陈玲玲、黎明、申喜娟、史俊军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