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03********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05民初343号 |
案号 |
(2020)桂0305执恢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梁伟返还原告谢红辉借款本金70000元及支付利息22560元(利息以7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4月17日起计至2018年11月17日,按月利率2%计付)。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79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