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为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2********4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881民初2326号 |
案号 |
(2019)粤0881执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广东骏通电器有限公司、胡为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林祝平支付建设工程价款1445171元及支付从2015年12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林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903元,由被告广东骏通电器有限公司、胡为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时间 |
2019-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