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建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1********5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411民初2138号 |
案号 |
(2018)浙0411执1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秀洲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国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秀州民融(借)(2017)第0082号《借款合同》项下的代偿款216234.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5月14日计4036.38元,之后以216234.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嘉兴国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秀州民融(借)(2017)第009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代偿款51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被告嘉兴国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付的律师费36000元;^~^四、被告嘉兴川页奇精密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卢建伟、邱昌贤、谢顺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第三项债务中的律师费1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徐志斌、王黎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被告王黎名下的嘉兴市城南路松合里11幢304室及车库,房产证号:嘉房权证禾字第00826599,土地使用权证号:嘉土国用(2015)第620771号〕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二项债权及第三项债权中的律师费20000元;^~^七、驳回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35元,由被告嘉兴国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志斌、王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嘉兴川页奇精密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卢建伟、邱昌贤、谢顺安对其中2500元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以上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8-29 |
发布时间 |
2018-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