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33********5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11民初936号 |
案号 |
(2020)赣0111执恢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三阳诉被告张宇、张挺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宇、张挺朝同意于2020年6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周三阳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原告周三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32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宇、张挺朝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