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6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1民初2605号 |
案号 |
(2020)赣0121执1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梁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龚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6月3日起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人民币3320元(原告龚明已预交),由被告梁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