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拥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3********1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4民初19373号
案号
(2020)京0114执79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贺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张邦富借款本金22 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2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贺拥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贺拥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8-28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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