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4********7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4民初13064号
案号
(2020)沪0114执5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透支款本金14,041元,并偿付截至2019年2月12日的利息1,289.31元、分期手续费359.96元及取现手续费18元,以上合计15,708.27元; 二、被告张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透支款本金14,04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52元,由被告张峰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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