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一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01********3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322民初326号
案号
(2020)川1322执恢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南充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3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6‰计算);三、被告南充锦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偿还义务时,被告四川银峰置业有限公司应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顺庆区吉隆街84号附1号的营业用房(所有权证号:00598010)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四川银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充锦尚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吴放、钟智强、范姝伶、吴一和、黎雪、王毅为被告南充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23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放、钟智强、范姝伶、吴一和、黎雪、王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充锦尚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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