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符章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01********2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9民终2252号 |
案号 |
(2020)桂0923执恢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博白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博白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符章志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给被上诉人尤培才;二、变更博白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符章志支付利息给被上诉人尤培才(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8年1月26日利息为154万元,从2018年1月27日起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9979元,由符章志、桂平市大洋新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嘉和旅游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和国际大酒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79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桂平市大洋新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302元,被上诉人尤培才2677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