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红桥集团选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6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113民初621号 |
案号 |
(2020)黔0113执恢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佳运红豆杉植物开发有限公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3月21日起,利随本清)。 二、被告贵州佳运红豆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市白云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7140元。 三、被告李伟、贵州红桥集团选矿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收费费人民币398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916.50元,由被告贵州佳运红豆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李伟、贵州红桥集团选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建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290580690617A |
登记机关 |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钟山经济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大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