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4********3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202民初4644号
案号
(2017)皖1202执25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磊、王影偿还原告张传喜借款本金16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4日开始计算,以月息2%计息,直至该款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完毕;二、被告程磊、王影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完毕;三、被告程选举、牛军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张传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传喜对被告安徽三丁光伏节能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0元,由原告张传喜负担2136元,由被告程磊、王影负担192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11-16
发布时间
2018-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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