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贤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5********8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725民初1692号
案号
(2020)川0725执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梓潼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贤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按月利率7.2‰计算,逾期利息从2019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10.0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赵贤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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