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02********1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05民初2587号 |
案号 |
(2020)桂0305执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锦桂饭店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截至2019年9月16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461 201.28元。今后的复利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桂林锦桂饭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雉山路15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桂市国用(2007)第00018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对被告桂林锦桂饭店有限公司名下下列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为:1.位于桂林市雉山路15号主楼、附楼(房产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30228793号);2.位于桂林市雉山路15号2栋、7栋、8栋房产(房产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30231114号);四、被告王应华、黎江、申春喜、王青平对被告桂林锦桂饭店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应华、黎江、申春喜、王青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锦桂饭店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 0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 04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桂林锦桂饭店有限公司、王应华、黎江、申春喜、王青平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