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康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83********2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491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粤0491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康荣确认尚欠原告王志伟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0元。被告梁康荣应当向原告王志伟偿还上述借款本金240,000元并向原告王志伟支付自2020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梁康荣确认分三年以三个月为一期共计十二期向原告王志伟支付上述借款及利息,具体为:被告梁康荣应于2020年7月9日前向原告王志伟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以尚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三个月的当期利息;此后,每逢第三个月的9日前,被告梁康荣均应向原告王志伟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以尚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三个月的当期利息。三、本案诉讼费2,450元,由被告梁康荣承担。因原告王志伟已预交,故被告梁康荣承诺于2023年4月9日前支付2,450元给原告王志伟。四、原告王志伟确认其收款账户为:开户名称:王志伟;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兰埔支行;银行账号:6217003090002487900。五、如果被告梁康荣未按上述第二、三条所约定的时间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王志伟有权立即对被告所有剩余未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要求被告梁康荣支付违约金(以所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