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5********0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1民初1821号 |
案号 |
(2020)川0181执1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叶俏冰与被告彭峰于2011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彭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俏冰退还购房款251162.7元;三、被告彭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俏冰给付赔偿款20万元;四、驳回原告叶俏冰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0162元,由被告彭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