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3********3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621民初1844号 |
案号 |
(2020)川1621执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平、颜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叁拾万元(¥300,000.00元)整、截止2019年5月7日产生的利息¥86,825.56元及2019年5月7日以后至清偿借款时止的利息(该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唐平、颜梅用于担保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延伸段与翔凤街交叉口(和溪花园)b栋1-7-1号住宅一套【房权证编号为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00083928号,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岳国用(2012)第0615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102.00元,由被告唐平、颜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