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2********1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05民初998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6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志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翠平模板租赁费 311039元、租赁物丢失损失211470.2元,合计为人民币 522509.2元,并以522509.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3元,由被告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志刚担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08 |
发布时间 |
2018-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