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02********12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5民初998号
案号
(2018)冀02执6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志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翠平模板租赁费 311039元、租赁物丢失损失211470.2元,合计为人民币 522509.2元,并以522509.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3元,由被告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志刚担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3-08
发布时间
2018-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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