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02********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03民初584号
案号
(2020)桂0703执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霞、农荣峰应共同偿还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6526.27元(含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9月21日),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8年9月22日起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钦房他证钦他字第201302916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权利协议作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被告宋霞、农荣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2-18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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