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03********07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203民初850号
案号
(2020)桂0203执1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丰获农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二、被告广西丰获农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正常利息5168830.15元(该利息包括正常期限内利息1084844.85元、逾期罚息3561562.49元、复利522422.81元;其中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计至2016年1月31日止,罚息从2016年2月1日暂计至2017年11月16日,复利从2015年5月21日暂计至2017年11月16日,之后至清偿日产生的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计);三、若被告广西丰获农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则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位于广西灵川镇、三街镇的林权【林权属证号:灵林证字(2014)第00000534号、(2015)00000551号、(2015)第00000552号】、潮田乡和灵川镇的林权【林权属证号:灵林证字(2013)第00000209号、(2014)第00000314号的林权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四、被告兰社中、张军、覃福彬、樊蓉、卢春球对被告广西丰获农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67644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公告费35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7994元,由被告兰社中、张军、覃福彬、樊蓉、卢春球、广西丰获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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