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3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2民初1154号
案号
(2020)冀0402执13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李波、申文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东城支行本金36864.2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99.47元,已过期分期手续费1751.12元。并以36864.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惠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支付利息。二、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元,由被告李波、申文芳、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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