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01********06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02民初4630号
案号
(2020)赣0702执1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梅松、毛瑞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宏阳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计人民币144778.67元;二、由被告梅松、毛瑞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宏阳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44778.6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由被告梅松、毛瑞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宏阳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四、驳回原告赣州宏阳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6元,由被告梅松、毛瑞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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