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02********4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703民初2048号
案号
(2020)川0781执恢2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玉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14426.46元、利息123797元、滞纳金14235.06元;二、被告刘玉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314426.46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责任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若被告刘玉春不能偿还上述借款吉利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对川bgt988号小型越野客车拍卖、变卖所得借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贾波、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劳动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43元,被告刘玉春、贾波、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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