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呼伦贝尔春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0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105民初297号 |
案号 |
(2020)鲁0105执恢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立军、被告刘颖向原告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31812.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房立军、被告刘颖向原告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截止2016年12月14日的违约金为389747.95元;2.2012年12月14日之后的违约金,以731812.76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上述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房立军、被告刘颖赔偿原告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4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呼伦贝尔春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韩凤国、被告王中华、被告戴亚儒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马书凤名下位于呼伦办和谐家园3号楼152号(房产证号:10041030)、位于胜利办龙凤家园28号楼112号(房产证号:10048590)的抵押房产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变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2080元,由原告负担980元,被告房立军、被告刘颖、被告呼伦贝尔春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辉、被告戴亚儒、被告马书凤共同负担21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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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书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700740101237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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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经济开发区海通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