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汇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2民初652号 |
案号 |
(2020)津02执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北京金宸星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30,000,000元,贷款期内利息37,425,966.7元、期内利息罚息1,600,282.9元(已扣减保障基金及截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收益),并以2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北京金宸星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的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2号楼等2幢(具体以抵押清单及京(2017)西不动产证明第002204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北京金宸星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北京汇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1517021002号《财产权信托合同》信托计划受益权折价、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北京金宸星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范围内受偿。北京汇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金宸星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北京汇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小雄、曹瑛、赵钊对北京金宸星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金宸星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2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35,254元,由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2,333元,北京金宸星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小雄、赵钊、曹瑛共同负担1,502,9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959526024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凤翔东大街5号119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