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2********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113民初12196号 |
案号 |
(2019)渝0113执3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千恒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 552 089.86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3月30日的借款利息76129.87元和复利933.48元,共计3629153.21元; 二、被告重庆千恒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 552 089.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罚息和以所欠利息76129.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的复利; 三、被告平治强、谭万珍、平勇、平维、平稳、李志惠、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九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千恒物资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重庆千恒物资有限公司、平治强、谭万珍、平勇、平维、平稳、李志惠、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九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对被告李志惠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29号1-23、1-70、1-71房屋(103房地证2011字第012052号)以及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29号2-78、2-79、2-80 房屋(103房地证2012字第28476号),被告平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特21号附6号房屋(105房地证2007字第17036号),被告平维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12-9-3号房屋(114房地证2004字第000029号)以及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28-3-1号房屋(114房地证2004字第000030)房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