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建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11********00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8520号
案号
(2020)赣0103执20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6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合同,被告魏建文立即将租赁房屋交还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房管局房产物业管理公司;二、被告魏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房管局房产物业管理公司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房屋租金1 017 885元、物业管理费94 280元,共计1 112 165元(被告魏建文实际承担的租金按每月92 535元计算至被告魏建文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物业费按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2元计算至被告魏建文交还房屋之日止);三、反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房管局房产物业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反诉原告魏建文租赁押金277 605元、消防保证金200 000元,共计477 605元(可用于抵扣被告魏建文应承担的上述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四、驳回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房管局房产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魏建文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房管局房产物业管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 410元,由被告魏建文承担30 432元;被告魏建文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7710元,由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房管局房产物业管理公司承担31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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