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211民初740号
案号
(2019)闽0211执17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倪小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回购价款共计2372846元;二、倪小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其中118342元自2015年6月23日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1090660元自2016年10月31日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1146001元自2017年1月24日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17861元自2017年3月30日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倪小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律师费40153元;四、张海娟、妥明雄、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邝光弟、韩飞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向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张海娟、妥明雄、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邝光弟、韩飞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倪小建追偿;六、倪小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机号为STC360C5T00BH1714和STC360C5P00BH1729的住友液压挖掘机返还给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由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方式处置用于抵偿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抵偿后不足的部分,倪小建仍应支付,张海娟、妥明雄、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邝光弟、韩飞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4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倪小建、张海娟、妥明雄、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邝光弟、韩飞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5-13
发布时间
2019-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闽0211执1731号
立案日期
2019-05-13
执行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41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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