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211民初740号 |
案号 |
(2019)闽0211执17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倪小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回购价款共计2372846元;二、倪小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其中118342元自2015年6月23日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1090660元自2016年10月31日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1146001元自2017年1月24日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17861元自2017年3月30日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倪小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律师费40153元;四、张海娟、妥明雄、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邝光弟、韩飞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向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张海娟、妥明雄、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邝光弟、韩飞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倪小建追偿;六、倪小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机号为STC360C5T00BH1714和STC360C5P00BH1729的住友液压挖掘机返还给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由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方式处置用于抵偿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抵偿后不足的部分,倪小建仍应支付,张海娟、妥明雄、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邝光弟、韩飞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4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倪小建、张海娟、妥明雄、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邝光弟、韩飞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闽0211执173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执行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417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