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211民初741号
案号
(2019)闽0211执17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维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回购价款共计1508452元;二、张维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其中18830元自2015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1372214元自2017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17408元自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张维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律师费29173元;四、谢兰邦、刘站刚、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邝光弟、韩飞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向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谢兰邦、刘站刚、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邝光弟、韩飞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张维林追偿;六、张维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机号为STC240C5T00BH2511和STC240C5A00BH2534的住友液压挖掘机返还给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由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方式处置用于抵偿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抵偿后不足的部分,张维林仍应支付,谢兰邦、刘站刚、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邝光弟、韩飞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95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维林、谢兰邦、刘站刚、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邝光弟、韩飞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5-13
发布时间
2019-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闽0211执1730号
立案日期
2019-05-13
执行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08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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