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211民初741号 |
案号 |
(2019)闽0211执1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维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回购价款共计1508452元;二、张维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其中18830元自2015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1372214元自2017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17408元自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张维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律师费29173元;四、谢兰邦、刘站刚、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邝光弟、韩飞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向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谢兰邦、刘站刚、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邝光弟、韩飞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张维林追偿;六、张维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机号为STC240C5T00BH2511和STC240C5A00BH2534的住友液压挖掘机返还给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由住重中骏(厦门)建机有限公司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方式处置用于抵偿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抵偿后不足的部分,张维林仍应支付,谢兰邦、刘站刚、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邝光弟、韩飞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95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维林、谢兰邦、刘站刚、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邝光弟、韩飞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闽0211执173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执行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80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