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玉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3********3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829民初791号 |
案号 |
(2018)新2829执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原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玉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被告罗金宝、马成风、马守贵、马付仁、鲜银国、鲜永军、罗金友、马云、罗义秀、杨生科、李小平、李富明、余小虎、苏占武、马新龙、马新云、刘张顺、王鹏彦、戚禄生、刘栋、薛志利、郭有程、彭杰、罗天寿、刘斌年、刘寿年、刘瑞年、安兴全支付劳动报酬共477050元。(其中罗金宝24500元、马成风19880元、马守贵22180元、马付仁18100元、鲜银国22180元、鲜永军17400元、罗金友24500元、马云13800元、罗义秀6150元、杨生科16120元、李小平11420元、李富明16600元、余小虎19880元、苏占武14420元、马新龙24500元、马新云16400元、刘张顺16690元、王鹏彦16380元、戚禄生16120元、刘栋11170元、薛志利18220元、郭有程17420元、彭杰14440元、罗天寿11170元、刘斌年16120元、刘寿年16380元、刘瑞年16690元、安兴全18220元)二、由第三人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8-23 |
发布时间 |
2019-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