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先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3********1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4223民初1228号 |
案号 |
(2018)新4223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先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支付原告鲜义勇劳务费128 919元;二、被告邓先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即退还原告鲜义勇工程质量保证押金100 000元;三、被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书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鲜义勇对被告宁胜利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争议标的228 919元,案件受理费4 878元,由被告邓先友和被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诉讼争议标的128 919元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 878元,被告邓先友对诉讼争议标的100 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 00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邓先友、被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