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13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4民初2217号 |
案号 |
(2020)新2324执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生文、曾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骆发军支付剩余饲料款78110元;二、被告张生文、曾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骆发军支付2016年3月4日至2019年10月19日的利息48967.36元,2019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至饲料款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骆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由被告张生文曾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