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4民初1782号 |
案号 |
(2020)新2324执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大河、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军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二、被告吕大河、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军给付利息63000元(利息算至2019年6月23日);三、被告吕大河、张燕按月利率1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军给付2019年6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四、被告王义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甘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0元,减半收取5420元,邮寄送达费45元,由原告甘军负担410元,被告吕大河、张燕、王义德、负担5055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