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凯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2********0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482民初18号
案号
(2020)浙0482执1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平湖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友2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友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李友负担435元,被告陆凯军负担2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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