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海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26********1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84民初4297号 |
案号 |
(2020)川0184执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9)川0184民初429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责令3被申请人连带清偿款项462304.73元、违约金差额7137.57元、损失72825.44元,及暂计损失28321元(以449539.7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9年1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的损失),以上合计570588.74元。二、责令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金至实际清偿之日(迟延履行金计算标准:以570588.74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0年1月17日起算)。三、本案执行费用由3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2日诉至贵院。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本金、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62304.73元。被申请人1于2020年1月17日之前支付150000元,在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其余款项162304.73元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2、被申请人1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被申请人2和被申请人3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另约定,如被申请人未按照调解协议载明的期限按时支付的,申请人有权就已放弃的违约金差额7137.53元及已放弃的损失72825.44元及以449539.7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9年1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的损失及尚未履行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23日,贵院依据协议制作(2019)川0184民初429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任何费用,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