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从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7********3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27民初535号 |
案号 |
(2020)川0727执恢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雍太武归还欠款5000元,并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雍太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77元,由被告金从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