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2********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2民初2508号 |
案号 |
(2020)鄂2822执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并自2018年4月14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借款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9150.00元,由被告李晓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