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5********44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04640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恢7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和被告贵州群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DLCN13092的《附购买选择权之融资租赁合同》于2015年11月3日解除;  二、被告贵州群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贵州群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未付租金2,11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截至2015年11月3日已到期各期逾期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三项确定);  三、涉案租赁物(型号为WR2000型冷再生机一台)价值依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群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贵州群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四、被告王思意、张强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贵州群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思意、张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群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15元,由被告贵州群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王思意、张强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9-04-29
发布时间
2019-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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